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遭資遣還要罰款 案例樣態增加中 勞委會必須正視(影音)

管碧玲:應通令企業不得要求勞工簽訂「違約罰款」



立法委員管碧玲今(3/11)質詢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要求王如玄必須拿出魄力,針對企業要求勞工簽訂含「違約罰款」的勞動合約,勞委會應挺身站在勞工立場,對企業違反勞基法精神的作為,站在第一線解釋法令,而不是讓勞工獨自面與對企業的司法訴訟,只以補助訴訟費用為由置身事外。管碧玲要求勞委會必須提高警覺,類似「勞動契約違約罰款」的案例與樣態都在增加,勞委會要及早因應,通令企業不得要求簽訂類似「違約罰款」等,對勞工不合理的的勞動契約。

管碧玲表示,她接獲某企業與學校「產碩專班」(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才供給方案)結訓人員的投訴,該企業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已履約超過一半以上期間(合約為兩年,已服務一年多)的員工,竟還要被資遣者賠償產碩專班期間培訓費用的1.5倍罰款,不僅非常不合理,幾乎是到了「邪惡」的地步。管碧玲質問王如玄是否同意接受這樣的合約,王如玄表示不同意,但管碧玲要王如玄拿出辦法時,王如玄卻說有補貼勞工與資方的訴訟費用,管碧玲非常不滿意勞委會主委這樣的態度,要求王如玄應站在第一線解釋法令,而非任由小勞工去面對與大企業的漫長司法訴訟。

管碧玲表示,該產碩專班案例的情況,雖與昨日傳出的新加坡商違約金條款事件,內容雖不相同但本質一致,這類的案例和樣態正在增加,勞委會不但都是後知後覺,遇到個案也沒有魄力要求法規會統一解釋,王如玄欠缺站在勞工旁的身影。管碧玲指出,該產碩專班的案例,學生在培訓期間仍須自付學雜費,企業與政府各付相對的培訓費用給學校,學生除了取得文憑之外,並沒有任何利益的獲得;反而企業只付出一半的培訓費用(政府出另一半),就可以獲得高級的勞動力,而就算結訓後的履約服務期間產生爭議,也絕不可動輒要求勞工賠償培訓費用,更晃論培訓費1.5倍的這種「懲罰性賠償」,。

管碧玲表示,當案例一個接一個發生,就是制度出了問題,勞委會無法未雨綢繆,至少要及時搶救。管碧玲認為,這類「違約罰款」的勞動契約應屬無效,而資遣更不能當作違約,若勞委會任由企業這樣對資遣員工懲罰賠償,那不就剛好給當前不景氣下的各大小企業一個「榜樣」:「資遣員工還能獲得賠償金,何樂不為」!她呼籲勞委會儘速通令各企業,不得要求勞工簽訂這種不合理更不平等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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