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管碧玲今提修法「賄選者政黨應負擔補選費用」

以解決屢次補選浪費政府資源的亂象

立委管碧玲、潘孟安、劉建國、陳啟昱等四位立委今(10/14)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1、122、131條文修正案」,要求政黨應負擔因其舉薦不當,使政府必須重辦選舉的相關損失;同時政黨與候選人應退回選舉補助金,此法修正過後,即適用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管碧玲指出此次修法目的是為督促政黨應以更謹慎嚴謹的態度來推選候選人,來達到政黨公平競爭、政治安定的目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

管碧玲指出,政黨之組成是為國舉薦優秀人才,而國家為了鼓勵政黨良性發展,每年亦編列相關預算補助政黨,協助其發展;而政黨本於天職,更應戰戰兢兢為民擇才,如為了勝選,不擇手段,不但舉才不成,反讓國家因須重辦選舉,而蒙受更大的損失,則政黨應負所有的責任。因此要求政黨除必須依比例歸還選委會補貼予政黨的競選費用,還必須負擔因重行選舉,政府所有選務的必須支出。而在候選人方面則必須歸還所有的競選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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